徐某某违规收受礼金案
发布时间:[ 2022-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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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括:

    2004年3月至9月期间,某单位承建了某厂房工程。因该工程招投标需要,该单位决定由徐某某挂证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但实际管理该项目的系项目副经理汪某某(另案处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汪某某以支付项目经理报酬的名义给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9月,徐某某以子女出国读书,资金紧张为由,所在单位某项目部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徐某某收受下属邓某某所送礼金25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集团党委给予徐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免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版)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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