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 2022-12-09 ]
浏览次数: 1460
案情概括:
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某集团深圳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副经理陈某某利用其全面负责深圳分公司各项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预缴税款、归还项目部财务人员代垫款及保证金、支付材料费等名义,采用伪造虚假款项支付审批单、项目工程付款表和资金使用申请单等方式,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754.70万元,其中人民币2683.91万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归还赌博所产生的债务等,人民币70.78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处理结果:
2016年11月30日,陈某某被某集团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4月26日,陈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另外,集团纪委对该案相关责任人进行一案双查。2018年4月,该集团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责任追究。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版)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