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伪造入党资料案
发布时间:[ 2022-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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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括:

    2009年9、10月份,某公司原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罗某某伪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入中国共产党材料,并于2010年6月交纳了2006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党费”,造成其于2006年6月已入党的假象。

    处理结果:

    2018年1月11日,集团党委免去罗某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职务。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予承认罗某某党员资格,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版)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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